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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颁布,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 然而,2004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仅对公募基金进行监管,使私募基金处于监管困境。 九年后的 2012 年 12 月,中国颁布了新的修正案,最终通过了 200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 修订后的法律描述了对中国公共和私人投资基金的全面监管,其中包括拟将私人投资基金纳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SRC)的管理之下。

中国私人投资基金的监管

修改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只管辖公募基金,使得日益突出的私募投资基金处于法律边缘。 但现在,中国制定的新规则表明金融机构的长期运作方式发生了重要的积极变化,对投资者和金融市场产生了至关重要的积极影响。 很明显,对新规则进行了很多思考,其中一些描述如下:

  • 合格投资者

中国的私募基金只能从允许的投资者那里筹集。 每位特定投资者必须至少向私募基金投资人民币 100 万元。 在中国,要成为合格的投资者,个人或实体应具备识别和承担投资风险的能力,并且必须满足一定的净资产或收入要求。

此外,新的中国监管框架对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数量进行了限制,如下所述:

  • 私募基金以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投资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 私募基金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可以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
  • 私募基金募集的限制

中国,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展示私募基金,不得通过讲座、传单、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非特定潜在投资者宣传私募基金。 它们也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无本金损失或最低回报保证。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将受到合理灵活的要求。 根据指定募集资金的数量和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数量,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投资基金只需在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行业协会,不强制中国证监会初步审批。

虽然公募基金的发起需要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根据最近的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仅受备案后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或基金行业协会备案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以监管公募基金,但须经中国证监会初步批准。

中国新型投资基金

除了目前的合同形式外,中国修订法还推出了两种额外的投资基金形式:

  • 委员会表格(公共和私人基金均可使用):在此表格下,有一个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旨在监督基金经理和托管人的日常活动。
  • 无限责任形式(仅限私募基金):在这种基金形式下,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对基金管理人有控股权的组织对基金的负债承担无限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法》允许的投资品种扩大:除上市股票和债券外,允许公募基金进一步投资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证券和投资品种。

一个引人入胜的方面是,中国这种加强的监管管理最终是否会扩展到全球基金经理可能感兴趣的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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