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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 (“修订条例”)在香港开创了一种名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的新公司形式。 《修订条例》已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开始实施。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是一种以有限责任和可变股本公司为特征的开放式集体投资策略。 OFC 为投资者(特别是 OFC 的股东)提供了通过创建、赎回和注销股票来交易其在基金中的收入的灵活性。 这种灵活性对于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 622 章)注册成立的传统公司来说是不可能的。

香港开放式基金公司类别

OFC可分为向公众提供的公共OFC和私人提供的私人OFC。 OFC 可以是单一基金或具有子基金的伞形基金。 每个子基金享有独立的责任,每个子基金的财产只能由该特定子基金使用。

香港设立OFC 的申请需提交 SFC(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授权。 一旦证监会批准申请,证监会会将文件送交公司注册处成立。 虽然文件已送交公司注册处,但 OFC 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第 IVA 部成立的

证监会暗示,他们希望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成立私人OFC的申请,根据研究,这是有效的。 请注意,证监会已表示,他们的目标是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一到三个月内处理公共 OFC 的申请。

境外企业资金迁往香港

《2021 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修订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引入一种机制,让海外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重新注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成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证监会可将海外公司基金注册为 OFC,前提是它满足 OFC 的规定要求,包括与 OFC 的名称、注册办事处、董事、投资经理和看守人有关的要求。 于证监会登记后,基金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发出迁册证明书。 重新注册后,该基金将成为并继续作为重新注册的 OFC 的法人团体。 重新注册的结果不会创建新的法人实体或影响在其注册地注册的基金的身份或连续性。 此外,它不会影响重新注册的基金的任何当前合同、财产、权利、利益、义务或责任,或任何当前由重新注册的基金发起或针对的法律程序。

从注册地注销

在搬迁后的 60 天内,搬迁的 OFC 必须采取一切合乎逻辑的步骤在其注册成立地或设立地取消注册,否则,搬迁的 OFC 在证监会的注册可能会被取消或者除非获得延期授权,否则公司注册处处长可以将重新注册的 OFC 的名称从 OFC 注册簿中删除。

商业登记

非香港企业基金除向证监会提交申请外,亦须同时申请商业登记证及缴付订明费用。

OFC 迁址补助计划

香港政府财政司司长 在 2021/2022 年财政预算案中宣布,香港政府将提供捐款,以支付向香港专业服务提供者支付的 70% 开支 在香港设立或迁往香港的香港离岸金融公司 未来三年,每个 OFC 的上限为 100 万港元(香港 OFC 资助计划)。

根据香港 OFC 资助计划,每名管理人最多可设立三个 OFC,管理人须在 OFC 成立日期后三个月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 证监会会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处理资助计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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