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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欧洲最大的投资基金中心卢森堡提供各种受监管或不受监管的投资基金结构,能够满足基金发起人的各种需求以及投资者的需求。

卢森堡不受监管的基金

不受监管的投资工具主要受1915 年 8 月 10 日关于商业公司的法律(《公司法》)管辖。

不受监管的工具如果其活动属于 AIFM 法的范围内并且没有可用的豁免,则有资格成为AIF(另类投资基金)

不受监管的工具可用于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基础设施房地产投资结构以及控股和融资活动

卢森堡不受监管基金的特点

法律形式

卢森堡的不受监管的基金通常采取RAIF(保留另类投资基金)或不受监管的有限合伙的形式:

卢森堡不受监管的基金可以是开放式或封闭式的,但不能成立为伞形基金。

SCS和SCSp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法人资格。 SCS 是一个法人实体,而 SCSp 不包括与其合作伙伴不同的独立法人。

在选择最适用的工具时,选择将受到一系列特征的影响,包括要筹集的资金类型、投资者的具体情况、税收考虑和投资类型。

首都

SCS 和 SCSp 在资本变动方面允许更大的灵活性,因为它们没有最低或最高资本要求。

监督

不受监管的基金不受卢森堡金融市场管理局(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 或 CSSF)的授权。

投资限制

不受监管的基金可以根据任何投资政策或策略投资于任何资产类别。

AIFM

符合 AIF 资格且未从 AIFM 法中包含的豁免中获利的不受监管的基金必须任命 AIFM。

如果不受监管的基金符合 AIF 的条件,AIFM 可以通过监管机构之间的通知制度向欧盟境内的投资者推销不受监管的基金。 此外,对合适的投资者没有任何限制。

税制

与卢森堡 AIF 相关的税收规则取决于基金的法律形式以及它是否受特定法律的约束。

尽管投资基金的管理可以委托给专门的投资公司,但投资者必须了解与投资工具的设立和运作有关的特定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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