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的另类投资基金(RAIF)–属于另类投资基金范畴的不受监管的基金,是通过卢森堡议会在2016年7月通过的立法建立的。
这种新的投资工具将卢森堡定位为一个对基金发起人有吸引力的创新国家,它提供了一个灵活的法律结构,易于操作,不涉及过多的官僚主义。 这也扩大了在卢森堡经营的私募股权公司和另类投资基金经理的大量选择。
卢森堡RAIF的重要方面
RAIF
RAIF “一词是指“保留的另类投资基金“,这是一种被归入另类投资基金类别的不受监管的基金。
要被归类为RAIF,必须遵守2013年7月12日的法律中对另类投资基金的定义,该法律执行了AIFM指令(欧盟指令2011/61/EU)。 根据《另类投资管理法》,另类投资基金包括集体投资企业,包括其投资部门,这些企业
- (a) 向多个投资者筹集资金,根据具体的投资政策进行投资,为投资者谋取利益,以及
- (b) 根据第2009/65/EC号指令第5条,免于授权。
监督
作为一个不受监管的实体,RAIF的运作不需要卢森堡金融监管机构(CSSF)的预先批准或审慎监督。 这意味着RAIF的推出不需要当局的批准,RAIF可以在成立后立即进行销售。
改变RAIF的活动,如投资政策、推出新的隔间或股票类别,或清算,也不需要监管机构的批准。 这种简化的程序有利于加快 “上市时间”。
合格投资者
RAIF只提供给被归类为“消息灵通的投资者“的个人。 这些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或其他已提供书面确认其对知情投资者身份承诺的个人。 此外,他们还需在RAIF中投资至少125,000欧元,或接受由知名金融机构或AIFM进行的评估,以验证他们在评估RAIF投资方面的能力、专业知识和经验。
法律类型和形式
RAIF可以以两种主要的法律结构建立。 第一种选择是被称为共同投资基金(FCP – fonds commun de placement)的合同形式,由管理公司管理。 另一个选择是公司结构,可以是可变资本的投资公司(SICAV )或固定资本的投资公司(SICAF )。
有各种公司结构可供选择,包括:
- 公共或私营有限责任公司(SA或SARL)
- 合作公司(SCOSA)、
- 股份有限合伙企业(SCA)、
- 伙伴关系(SCS),或
- 特别有限合伙企业(SCSP)。
管理
RAIF的资产管理由外部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IFM)独家负责,该管理人须经CSSF正式授权,并根据AIFM指令规定的条例进行操作。
AIFM可以设在卢森堡、另一个欧盟成员国或第三国,但必须获得AIFM指令的必要授权。 AIFM必须完全遵守指令,履行投资组合和风险管理等基本职能,遵守AIFM指令的所有相关规定。
合格的资产和风险分散化
RAIF法从2007年2月13日法律规定的专门投资基金(SIF)的既定条例中获得灵感。 而且,它包含了已经为SIF制定的明确的多样化准则。
RAIF可以投资于广泛的资产,没有任何特定的限制,包括非传统的资产,如葡萄酒、艺术品或钻石。 然而,它必须遵守CSSF通知07/309中概述的风险分散规则。 这些条例规定了对单一发行人的同类证券的投资限制,最多不超过RAIF总体资产或承诺的30%。 集体投资伞的每一个子基金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发行人,以确保责任隔离。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RAIF被限制在同一实体发行的同类型证券中持有超过其资产价值30%的空头头寸,这是由任何卖空导致的。 而在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时,必须保持基础资产的适当多样化。 场外交易的对手方风险也应根据对手方的质量和资质加以限制。
另外,《RAIF法》允许RAIF选择风险资本工具(SICAR)制度,使风险资本目标的投资不受限制,没有风险分散的要求。
服务提供商
每个RAIF都需要任命一家位于卢森堡的托管银行(或欧盟托管银行的卢森堡分行),在卢森堡建立一个中央行政机构,并聘请外部审计师提供服务。
其他服务供应商,如投资经理、分销商或付款代理人,即使他们不在卢森堡,也可以被任命。
签发文件
要求RAIF创建一个发行文件,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定,包括对相关风险的了解。 签发文件必须声明RAIF免于卢森堡的审慎监管。
税收制度
关于税收制度,如果RAIF决定在SIF(专业投资基金)制度下运作,它将获得与SIF相同的税收待遇。 因此,它只需要承担0.01%的年度认购税。 然而,如果RAIF选择SICAR制度,它将被征收24.94%的标准公司所得税率。
另一方面,它可以从卢森堡缔结的双重税收条约、”欧盟母公司-子公司指令 “以及有关参与豁免的规定中受益。 在SICAR制度下的RAIF免于支付股息的预扣税和净财富税。
AIFM向RAIF提供的管理服务在卢森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VAT),因此享受免税待遇。
卢森堡RAIF的重要性
由于几个原因,RAIF在卢森堡大公国具有重要意义:
- 国际认可:卢森堡作为领先的金融中心,长期以来一直享有盛誉,以其在资产管理行业的专业知识而闻名。 RAIF的引入也进一步加强了卢森堡作为另类投资基金中心的地位,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基金经理和投资者。
- 灵活性和效率:它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允许创建各种类型的投资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房地产、对冲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
- 对SIF有吸引力的替代方案:在RAIF推出之前,专业投资基金(SIF)是卢森堡的主要替代投资基金结构。 虽然SIF需要卢森堡监管机构(CSSF)的授权和持续监督,但RAIF不需要。 这种免于直接监管的做法使RAIF成为基金经理更有效的选择,减少了遵守监管的时间和成本。
- 吸引信息灵通的投资者:它是为 “信息灵通的投资者 “设计的,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这种对信息灵通的投资者的关注,确保了RAIF吸引了能够做出明智投资决定的投资者。
- 合格的资产和风险分散:适用于专业投资基金(SIF)。 它可以投资于广泛的资产,没有具体的限制,但要遵守风险分散的规则。 这种灵活性使RAIF可以考虑非常规资产,并促进投资多样化。
- 欧洲护照:RAIF的主要优势之一是其享有的欧洲护照。 这意味着RAIF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向消息灵通的投资者推广,省去了繁琐的前期程序。 这种护照特权扩大了RAIF的市场范围,促进了跨境投资。
总的来说,RAIF在将卢森堡定位为基金发起人的创新和竞争管辖区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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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 2025 年的 RAIF 具有吸引力?
RAIF 在保持机构化框架的同时缩短上市/落地时间。自第一天起即任命获授权的 AIFM,依托卢森堡托管行,并以发行文件清晰界定策略、估值、费用与投资者权利。
- 在已任命获授权 AIFM 的前提下,设立时无需事先获得 CSSF 批准。
- 通过 AIFM 的 AIFMD 通行证向欧盟专业投资者营销(需完成相应通知)。
- 策略范围广泛,涵盖私募股权、私募信贷、实物资产、基建与母基金等。
- 可采用伞型结构设置隔离子基金,并按需设立类别股份。
谁可以投资?“熟悉情况的投资者”如何界定?
资格聚焦于“知情资本”。投资者在认购前需确认自身身份并承认相关风险。我们协调法律顾问、AIFM 与管理人,统一准入测试与文件。
- 依据适用规则的专业或机构投资者。
- 其他投资者:或单笔最低认购 €125,000,或经信贷机构、投资公司或 UCITS 管理公司评估为具有足够经验。
- 认购文件与确认应与发行文件及 AML/KYC 要求保持一致。
现行法律与监管框架是什么?
RAIF 依据卢森堡法律运作,并通过已任命的获授权 AIFM 实施间接监管。您的服务组合为投资者保护与日常管控提供锚点。我们协调职责范围与协议套件,确保角色清晰。
- 获授权 AIFM 负责投资组合与风险管理或其监督。
- 卢森堡托管行承担保管、现金监控与所有权核验。
- 中央行政负责 NAV、名册与报告;独立审计师出具年度财报。
- 发行文件明确策略、估值、费用、流动性工具与附函政策;AML/KYC 贯穿全流程。
RAIF 在卢森堡的税务如何?
税务规则可预期,并会体现在投资者文件中。我们将基金流程与所选税务路径对齐,确保申报有序。
- 标准模式:对净资产按年征收 0.01% 认购税;对已按认购税计征的特定卢森堡工具所投部分可享豁免。
- “风险资本”选项(类 SICAR):不征收认购税;改按一般公司税规则征税(需满足资格条件)。该路径要求在设立文件中精确表述,并由审计师持续出具认证。
- 对基金提供的管理服务通常根据卢森堡规则享受增值税免税(基金管理豁免)。
可依赖的关键特征与优势
要点有助于将治理与您的策略及锚定投资者的期望相匹配。
- 速度与纪律兼具。 无需事先基金审批即可上线,同时采用获授权 AIFM 与卢森堡托管行。
- 策略灵活。 只要披露、估值与风险控制到位,资产范围广。
- 治理干净。 AIFM、托管行、中央行政、审计师与董事会/GP 之间的职责边界清晰。
- 伞型容量。 随项目管线增长增设子基金,并实现责任隔离。
- 经济条款透明。 费用与分配机制(瀑布)提前披露;附函政策以平等对待为原则。
如何设立 RAIF 并实现首次交割?
遵循简明流程,保持文件、控制与时间表一致。Damalion 协调服务商与文本,使过程顺畅。
- 选择法律形式。 合伙式可选 SCSp 或 SCS;董事会治理可选 SA、SCA、S.à r.l.
- 任命 AIFM。 聘请获授权 AIFM(卢森堡或其他欧盟成员国),并确认委托与监督安排(如有)。
- 对接核心服务商。 卢森堡托管行、中央行政、审计师与法律顾问;对齐职责范围、数据流与费用表。
- 起草发行文件集。 设立文件与发行文件应载明策略、估值、费用、流动性工具与附函政策。
- 开启运营。 开立银行与保管账户,建立 AML/KYC 入职路径,制定报告与事件处理日历。
- 上线与交割。 接纳投资者、记录承诺,启动资金调用、估值与报告周期。
发起人应重点关注什么?
主题 | RAIF—实务要点 |
---|---|
设立/上线 | 在已任命获授权 AIFM 的前提下,无需事先 CSSF 批准 |
投资者 | 专业、机构,或满足测试的“熟悉情况的投资者” |
监督 | AIFM、卢森堡托管行、中央行政、审计师 |
税务 | 对 NAV 征收 0.01% 认购税,或选择风险资本路径 |
结构 | 伞型结构下的隔离子基金与定制类别 |
常见问题
RAIF 是否由 CSSF 直接监管?
托管行必须设在何处?
RAIF 能否运行非流动性策略?
附函如何运作?
持续性义务包括哪些?
认购税是否始终为 0.01%?
多快能达成首次交割?
既有载体能否迁移为 RAIF?
如何开展欧盟范围营销?
基金管理是否适用增值税?
RAIF 能否设为合伙制?
RAIF 与 SIF 或 SICAR 有何不同?
以上信息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合格顾问。